我国民法典视野下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27 04:11

文 献 综 述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前提,法律行为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已有民法典的国家将法律行为规定于民法总则部分,意思表示在民法总则部分的立法必将影响到民法典的立法。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解释对象和解释目标上对《合同法》第 125 条进行了修正,以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将意思表示分为两种类型,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专门对意思表示的不同方式进行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就中国民法典是否需要采用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解释的一般性规定、对于解释意思时如何具体适用诸解释方法以及是否应规定漏洞填补型补充解释条款等问题上,缺少一致的理论观点和统一的裁判标准。现对“民法典”、“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方面的文献整理与评述如下。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标准

意思表示解释目标应对的是“解释归于何处”之问,在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中,如果能探知表意人的内在意志,则解释任务即达成。然而,随即面临的问题是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现两部分组成,探求真意时,是以内心意思亦或是外部表示为依据?或是表意人与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理解不为一时,以谁的理解为准?

(一)观点一:意思主义理论

意思主义最初是由18世纪德国的理性法学派提出,认为意思表示最核心的内容是表意内心之意,外在法律行为只是一种传达手段,仅仅是表意人为实现意思自治的方式而已。

姚辉与叶翔在《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路径》一文中认为,《民法总则》第 142 条第 2 款则规定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从表述结构上来看,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是利用一切相关因素以确定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为典型的意思主义立场。他认为,当存在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若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解释目标,则有损于相对人的利益和合理期待。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为不涉及相对人利益保护及其合理期待,应以表意人的真意为解释的基准。

斯凡特·格理斯和布莱恩·斯洛克姆在《一般意义与语料库语言学》一文中认为,司法机关对词义而不是句子意义的关注源于对词典的过度依赖,词典提供的是文字意义,而不是对词义的唯一入手点,应从意思表示在习惯环境中的常用用法中提取表意人内心所想表达真实意思,缓解与教条主义概念化的紧张局面。

根据这种观点,在意思表示的解释目标上,其目的在于发现或探索表意人的真实想法,即“意思表示的基础在于意愿的实在”,体现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二)观点二:表示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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