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1)现状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极具影响力的国家学说,所以研究的相关文献非常之多。最为重要的就是霍布斯的《利维坦》和约翰bull;洛克的《政府论》,此外,国外的一些西方政治哲学史的著作都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所论述,比如罗素的《西方哲学史》、弗兰克bull;梯利《西方哲学史》、威尔bull;杜兰特《文明的故事》、2014年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的《约翰bull;洛克关于公民政府》、列奥bull;施特劳斯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马蒂尼奇的《霍布斯传》、艾瑞克bull;马克《约翰洛克:权利与宽容》等等。
马蒂尼奇的《霍布斯传》主要介绍了霍布斯的生平,从霍布斯的人生轨迹角度出发阐释了霍布斯倾向君主政体的原因,霍布斯既是复辟君主查理二世的家庭教师,又因为无神论而受到保王党的排斥,这种挣扎经历对他的思想塑造影响很大。列奥bull;斯特劳斯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则系统地介绍了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理论。
在国内,关于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文章亦不少。首先在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来源方面,苏力在《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上发表的《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中首先表明社会契约论并不是唯一的模式,社会契约的国家学说, 主要是对秩序正当化的一种论说方式, 而不是这种秩序的建立方式,社会契约理论也不是人类历史上唯一国家发生论,与之对比的中国是通过家庭的模式来证明国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且还认为契约自由思想并不是社会契约国家观的唯一理论来源,无独有偶,祁晓栋《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差异分析》也是从经济基础的角度出发,认为社会西方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是市场契约经济在政治上的理论反应。同时也有赖于一个以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为主的市民阶层逐步成长和壮大。与之相对的,肖丹和柴红霞则集中于探讨前代的思想铺垫。肖丹《从霍布斯到卢梭-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析理》指出近代社会契约论产生的基础是自然法理论。柴红霞在《西方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演进逻辑》(东北师范大学.2018.6)中梳理了近代契约论产生之前古希腊城邦中“自然与约定”的大辩论,斯多葛主义与罗马法以及日耳曼的自然义务到自然权利。更有刘克奇《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及其延展》(学术界.2016.3)和罗冰琳《从霍布斯到罗尔斯:社会契约论人性假定演变之考察》(浙江大学.2018.5)别出心裁地从伦理学角度阐释了霍布斯社会契约论。
接着在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区别方面,柴红霞在《西方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演进逻辑》(东北师范大学.2018.6)中从自然状态的预设、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国家权力的角度三个方面论述了洛克和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观点的差异,欧阳为玺《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5)则是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以及社会契约与国家理论的角度去阐释,并指出霍布斯所谓自然法的核心就是自我保存,和平及平等,其中,自我保存具有最高意义,和平次之,平等次之。或者说维护平等是为了追求和平,追求和平是为了保证自我保存。
最后在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影响方面,苏力在《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上发表的《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强调了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绝对主义,程龙的《洛克政治哲学中的自由思想研究》(湖北大学.2018.3)介绍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有限政府理论、分权理论、财产自由制度、法治理论以及对英国君主立宪的完善和对美国宪政的铺垫。
(2)评述
在对比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时,大部分文章都有点老调重弹,千篇一律的强调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洛克主张君主立宪以及自然状态的差异等等,而欧阳为玺能够从自然权利、自然法的角度展开难能可贵,H. McCoubrey《The Development of Naturalist Legal Theory》还特别提到了约翰洛克在自然权利—财产权利方面的“劳动起源论”。
此外大部分文章武断认为霍布斯“转移了全部权力”,“霍布斯支持君主专制”“主权者拥有无限权力”也是值得商榷的,这一点柴红霞在《西方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演进逻辑》(东北师范大学.2018.6)中提到“虽然霍布斯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时一次性的转让了所有的自然权利,但这并不是说自我防御和保存的权利也让渡给了主权者。人们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才会自愿将自己全部的自然权利让渡给主权者,因此,如果主权者不能保证人们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主权者也不会再有什么所谓的权利”。即“每一个人都放弃了防卫他人的权利,但却没有放弃防卫自己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关于主权者在社会契约中扮演的角色,祁晓栋的《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差异分析》别具慧眼的介绍了洛克的信托理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包括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各个个体之间相互协约联合,形成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即政治社会,第二个步骤是政治社会与政府间的信托行为,政治社会共同体通过信托的方式把个体政治权利交给政府。在J. A. Vos《The Func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Framework of Obligation and the Framework of Authorization in General Theory of Law》中也提到了在洛克的体系中,信托的概念和立法权来自委托和授权的观点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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