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健全,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也尚未成熟,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是我国保护的重点对象,因此在未成年人的成长阶段需要监护人的教育与关怀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然而,近年来我们关注到有许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合法权益等案件在不断增多,关于未成年人监护资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浮现。
一、研究背景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延续、国家的栋梁,更是传承文明的希望,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关乎国家的未来,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且行为能力不完全,其健康茁壮成长需要家庭、社会与国家共同保护,在这三重保护防线中,国家保护属于兜底部分,社会保护位于第二保护环节,而家庭保护居于首位,所以监护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关于未成年人监护资格的设定、撤销与恢复制度紧密地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全面发展。
法律设置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对于监护人而言,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然而近年来,南京虐童案、辽宁抚顺女童案等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监护的事件,反映出我国目前的部分家庭未成年人监护状况令人担忧,监护人不适当或者直接不行使监护权利将会给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带来威胁,甚至是会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危困状态、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
如果关于未成年人监护资格的设定、撤销与恢复制度落实更细致化,或许能够做到早发现或者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
当前关于未成年人监护资格的相关现实问题需要迫切得到解决,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更要与时俱进,如果想要使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有效实施和运作,应当首先注重事前预防,其次才是事后的补救工作。
未成年人监护资格制度所涉及到的设定、撤销与恢复制度对监护人有着约束、指引以及惩戒作用,所以关于未成年人监护资格制度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也同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及意见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国在《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中都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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