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步对药品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2022-12-23 05:12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一、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药品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一直是企业申请药品专利、药品专利审查以及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重点和难点,其关键是判断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而显而易见性认定的关键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结合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现阶段,虽然我国专利制度已经和国际接轨,但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仍然存在着一些适应不能的问题,创造性判断标准亟待改进。因此,本研究希望从技术进步这一方面出发,通过借鉴域外及其他领域成熟的实施经验,寻找适合于我国的药品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为我国医药企业获取合法的利益,也为如何规范我国专利市场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课题背景和意义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医药行业正处在一个“仿创结合,以仿为主”以及“弘扬中医药”的大形势下。面对全球药品市场的竞争压力,尤其是来自美国等大国的专利优势,不断提升我国的药品创新能力以及改进我国药品专利制度,从而使我国企业能够将专利实实在在的转化为商业价值,面对国际药品专利纠纷时也能够拥有更多的优势。

基于此,本题将从技术进步的角度出发,以工业时代的发展为背景,对医药领域的创造性判断标准深入剖析,重点探讨工业3.0向工业4.0转型过程中创造性标准的变化,合理推测工业4.0时代药品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将会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可能的应对措施,以期对我国改进药品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提供一定的启示及参考建议。

  1. 文献综述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创造性是药品专利授权的实质要件之一,也是我国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1. 药品专利创造性研究概述

我国最新第三次修订的现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