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方言背景下儿童普通话语音发展的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2023-09-26 02:09

文献综述

一、文献综述与调研报告:(阐述课题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参考文献)

(一)研究缘起

推广普通话是一项基本国策,具有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语言作为思维与交流的工具,是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中重要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1年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在幼儿园语言教育领域提出的5条目标中有这样一条: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随后,《纲要》又要求:提供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熟悉、听懂并学说普通话。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帮助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纵览《纲要》,其中尚未出现涉及方言的内容。

2012年,教育部又制定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学前儿童语言领域的发展与教育目标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在倾听与表达方面的“愿意讲话并能清楚地表达”的目标下,对3~4岁儿童提出了目标:基本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对4~5岁儿童提出了目标: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基本会说普通话。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会用普通话进行日常会话;对5~6岁儿童提出了目标: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和普通话,发音正确清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幼儿基本会说普通话。随后,《指南》又建议:方言和少数民族地区应积极为幼儿创设用普通话交流的语言环境。

同为教育部制定的《纲要》与《指南》均强调了普通话在学前儿童语言发展与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吻合。而晚于《纲要》十多年的《指南》则增加了“会说本地区的语言”的系列目标,并将其置于与普通话并列甚至比普通话更早要求掌握的位置,体现了国家在学前教育方面对方言的重视。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有关“传承方言、保护方言”的呼声与号召。詹伯慧(1999)表示:普通话的诞生决不意味着方言的消失,推广普通话和方言消失是沾不上边的两种概念。推广普通话是在保存现有方言的前提下提倡各方言区的人民学会使用一种全民族共同的交际工具,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推进现代化的建设。汪平(2015)认为:在今天中国这样一个有十三多亿人口、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大的泱泱大国,作为现代汉语的代表,普通话已经成为适应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双言”环境,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统一的语言和文字,是促进民族团结、加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这不等于我们就不需要方言了。方言是特定的地区历史、文化和地域心理的深厚积淀,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珍贵的民俗价值。正是因为各地的语言、风俗、环境的多样化,我们的国家以及整个的世界才是丰富的、有趣的。

与之相应的,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幼儿园已经开始将方言作为幼儿园语言教育的补充,引入课程体系当中。以笔者的家乡——江苏无锡为例,已有多所幼儿园开展、实施了以无锡方言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此举是否符合学前儿童的身心与语言发展规律?传授方言是否违背“推普”国策?方言与普通话的习得是否矛盾?方言是否会对处于语言发展尤其是口语发展关键期的学前儿童的语言发展产生影响?如有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其影响是正面、促进的,还是负面、阻碍的?这些问题与学前儿童语言教育的开展、普通话的推广、方言的保护与传承密切相关。事关下一代的培养与文化传承,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文献检索。

检索结果显示,涉及这些话题的相关文献多为随笔或散文,对于这些核心问题进行的系统研究比较匮乏。已有的研究多集中于汉——英、汉——韩等不同语种(此处的“汉”指普通话)之间;少量在汉语范围内进行的研究,则往往是在普通话——单一方言(如粤语)之间进行横向研究,鲜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探讨不同方言背景下儿童普通话语音发展是否存在差异的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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